我們是農民工隗林保的親屬。2013年3月,武漢新洲區辛沖鎮柏林村四組村民隗林保經當事人吳春保介紹到團長見縣國土局回龍山烏槽等兩鎮土地整理項目所屬武漢雅閣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閣公司)打工,常駐施工工地,從事道路鋪設施工工作。未簽訂勞動合同。2013年4月21日中午十二時四十分許,隗林保從工地下班致工地食堂吃飯的路途中,經過106國道團風段時,一臺大貨車一下將隗林保撞倒,并將隗林保在路上推行四十五米之遠,隗林保嚴重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4月24日死亡。 事故發生后,隗林保的親屬多次找該公司項目部討說法,該項目部不聞不問,領導一直不見人,還組織一批社會青年對隗林保親屬進行威脅,萬般無奈,隗林保親屬經多方打聽,找到隗林保所在雅閣公司,雅閣公司領導避而不見,后來干脆人去樓空。我們后找到國土局,國土局雖出面協調,但一直沒有結果。我們認為,雅閣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時,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勞動安全培訓,作業現場未有任何安全設施。發生安全事故,用人單位應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直接責任人是應承擔造成安全事故的刑事,行政責任。國土局作為工程建設方,發包方,對工地安全未進行有效監督,發生人命關天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也應承擔相關的責任。我們強烈要求,有關安全主管部門及各級(省 市 縣)人民政府依法啟動治庸問責機制,依法嚴格追究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為我們老百姓申冤,還死者一個公道。
面試官問的面試題: 我們是農民工隗林保的親屬。2013年3月,武漢新洲區辛沖鎮柏林村四組村民隗林保經當事人吳春保介紹到團長見縣國土局回龍山烏槽等兩鎮土地整理項目所屬武漢雅閣市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閣公司)打工,常駐施工工地,從事道路鋪設施工工作。未簽訂勞動合同。2013年4月21日中午十二時四十分許,隗林保從工地下班致工地食堂吃飯的路途中,經過106國道團風段時,一臺大貨車一下將隗林保撞倒,并將隗林保在路上推行四十五米之遠,隗林保嚴重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4月24日死亡。 事故發生后,隗林保的親屬多次找該公司項目部討說法,該項目部不聞不問,領導一直不見人,還組織一批社會青年對隗林保親屬進行威脅,萬般無奈,隗林保親屬經多方打聽,找到隗林保所在雅閣公司,雅閣公司領導避而不見,后來干脆人去樓空。我們后找到國土局,國土局雖出面協調,但一直沒有結果。我們認為,雅閣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時,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對勞動者進行崗前勞動安全培訓,作業現場未有任何安全設施。發生安全事故,用人單位應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直接責任人是應承擔造成安全事故的刑事,行政責任。國土局作為工程建設方,發包方,對工地安全未進行有效監督,發生人命關天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也應承擔相關的責任。我們強烈要求,有關安全主管部門及各級(省 市 縣)人民政府依法啟動治庸問責機制,依法嚴格追究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為我們老百姓申冤,還死者一個公道。